敘薪篇

取得博士、碩士學位時改敘相關規定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改敘薪級

(教師待遇條例新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教師待遇條例新規定)

1.以現敘薪級為基準(條例§10):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3級;

→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或同等學歷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5級。

→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2級。

→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2.仍受本質最高薪限制。


於七月底前改敘者,以改敘後薪級辦理成績考核。

申請手續

檢附下列證件影本各一份:
1.教師證、試用教師證。
2.所有學歷畢業證書或研究所40學分班結
業證書。
3.新取得學歷之畢業證書。
4.舊制實習教師派令或敘薪通知書。
5.各種學歷改敘通知書。
6.歷年考核(績)通知書。
7.留職停薪或同意進修簽(得以其他可資證明進修期間之文件替代)。
8.其他得提敘年資之證明文件(請洽人事室
詢問)。

取得新學歷畢業證書後,請務必立即將左列相關證件送至人事室。因改敘生效日期係以申請日為準。

補發扣薪資

1.補發生效日至目前的薪級、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差額。
2.自八月一日生效者含考核獎金差額。
3.追扣公保、福利互助、退撫基金調整差額。

人事室將敘薪通知書轉發給當事人,有關變更俸額、補發及追扣差額事宜,由人事及總務處出納組逕予辦理。

正式教師新進敘薪相關規定:

    ※自八十七學年度起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院校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者,於擔任中小學正式教師時,自一九0元起敘;舊制以登記取得教師證者,自一八0元起敘;具碩士學位者,不論新舊制均自二四五元

      起敘。

※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以試用、代課、代理...等教師年資折抵教育實習者,該作為折抵之年資,均不得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教師甄試錄取者,若為「現任公立學校教師」,依其「最後一年之考核結果」銜接薪資。

※曾任試用教師年資、代課教師(三個月以上)年資、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代用學校代用教師年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約聘僱人員年資、軍中聘任人員年資、後備軍人年資(上開年資提敘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預備軍官役年資(在二三0薪級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等,與教師「職務職級相當」之年資,得按年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