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醒同仁,如有留職停薪或使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較高學位需求,應於報考前簽奉學校同意,
未經同意自行前往就讀者,經發覺勸阻未果或已完成進修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留職停薪
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間。
2.留職停薪或使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核准名額,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
(無條件進位)為限(本校上限5人)。參加公餘進修暨新進教師任職前已參與進修者,在不影響
教學或行政工作原則下,其名額不受限制。
3.公餘時間進修亦應簽奉學校同意,得申請補助學分費、學雜費等四分之一金額(不含保險費、
電腦網路費用、論文指導費),應於收到成績單2個月內申請。未事先簽准者,自簽准當學期起
開始補助。
4.如要轉換進修方式(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公餘時間進修)(例如課已全修完,由部分辦公
時間進修改為公餘時間進修),請儘早於每年度3月1日前簽奉學校同意,以免影響當年度新申請
同仁名額。
5.進修完畢取得畢業證書請即時向人事室提出改敘申請,如8月1日以後始取得畢業證書提出申請者
,前一學年度考核仍依改敘前薪級辦理。
6.請安胎假期間,不得前往進修或出國。依教育部函示安胎假之給予係考量臥床安胎需要,如得往
進修或出國,已無核給安胎假必要。
7.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明定,留職停薪人員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故原已核准公餘
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如於學年度中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得繼續進修至至當學期為止
,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如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則視同進修活動。
8.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酌予公假一日或二個半日,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職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以本校職員編制員額十分之一為限,亦應於報考前報經本校同意,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9.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者,應報經學校同意,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至多以一年為限,且須配合學期辦理。國外全時進修期間,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
10.公務人員留職停薪進修應報經本校同意,延長則須報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