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 教師於寒暑假外之上課期間,除因公、特殊事由或重病出國就醫外,為保障學生受教權,不得以事假出國。。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年7月2日北市教人字第10237170501號函略以,學校畢業典禮後,教師雖已無課務,惟畢業生仍有升學輔導之需,爰教師不宜於畢業典禮後以事假申請出國。 ※教師請假規則第10條略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於不影響課務、校務前提下,得利用休假、加班補休出國觀光。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請假出國除應口頭請示長官同意外,並應於線上系統請假時註明出國起訖期間與前往國家,免填紙本申請書。惟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另應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返臺意見反映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