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課)篇

※公教人員應各大專院校聘兼課,每週上班時間內兼課限二小時;如係兼課三學分者限三小時,上、下班時間兼課合計不得逾四小時,並應以事、休假之方式辦理。

※各同仁如有於校外兼課(職)情事,務請通知人事室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反規定。(公務人員及兼行政教師須移付懲戒;未兼行政教師須記過且年度考核列4條3!!)


※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9402B 號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如下:

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

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

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

行為,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二、 茲為鼓勵教師之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應用,爰教師有對其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

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

理原則」報經學校核准:

(一) 教師非常態性(非固定、經常或持續)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

或商業宣傳行為。

(二) 教師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

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三) 教師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者。(例如擔任典試法所規定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擔任專

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所規定之著作審查人等)。

(四) 教師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職

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含金錢給付、財物給付)。(例如擔任

非營利團體之課輔教師、擔任宗教性質團體志工等)。

(五) 教師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

態性之工作者。(例如擔任競技比賽之裁判或評審)。

三、 嗣後各校就教師兼職申請之審核,宜建立校內審核管理機制(例如組成審核小組)進行實質

審核;至違反規定之案件,則應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會議進行審議,以期慎重。

四、 本兼職控管機制發布後,各校應於一個月內重行檢視所屬教師之兼職是否符合規定及完成報

核程序;如有修正內部規章必要者,應於一○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前修正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