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假篇

因各種法規隨時修正,請逕上網參閱最新之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約聘僱人員與代理教師請參閱行政院及中央與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休假補充規定

1.凡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兼行政職務退休教師,該學年度之休假日數按其兼任月數比例核給。休假以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惟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之情形下,得由校長依實際需要核給。

2.除依規定應強制休假十四日外,餘休假日數倘因執行勤務或業務需要而無法休畢者,得改發不休假加班費。

※公傷假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務必報案以留下證明)

公教人員下列事項得核給公傷假:

    1.因執行職務受傷、發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住院治療及出院後返家休息期間。

    2.公假療傷銷假上班後,復併發後遺症,若確具因果關係,得由機關首長酌情核給公假。

    3.中午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用膳往返途中意外受傷,均可視同上下班途中給予公假療傷。

    4.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縱有部分肇事責任,亦可核給公假。

上開事項須自辦公場所直接送醫院治療者。公傷假核給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其期限在二年以內。申請公傷假者例假日不予扣除。申請人須提出報告書(簡要敘明事由及擬請公傷假起迄時間),並檢具下列證件:

    (1)主要肇事責任非申請人之證明,如事發報案後30天可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其他足資證明(如見證者之證明)之文件資料。(於上班時間突發疾病者免附)

    (2)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院及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其他

    1.因公外出時,務請線上填寫公出,始得離開辦公處所。

    2.請假、公假、出差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辦公處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3.教師兼任導師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應由未兼職務之專任教師代理,代理期間五日以上者,得按照兼任導師任課時數排課,超出鐘點改發兼課鐘點費。

    4.教師因事、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課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其應支給代課人之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一學年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或一次請病假連續滿三日者公付派代。(臺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作業補充規定)

    5.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者,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公假因情形課務自理或公付派代。

    6.婚、娩假遇寒暑假期間不扣除,但星期例假日得扣除;公傷假及延長病假不扣除例假日。延長病假遇寒暑假情形請另參閱教師請假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