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考績篇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其考績擬列甲等者,除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並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 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 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專業或楷模獎章者。

(三) 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天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 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 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 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 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九) 依考試院所頒激勵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二、一般條件:

(一) 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或累積達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二) 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三) 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表揚者。

(四) 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五) 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六) 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七) 參加與職務有關為期四週以上之訓練,其考核成績列前三名,且平時服務成績具有優良表現者。

(八) 擔任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領導有方,績效優良者。

(九) 主持專案工作,規劃周密,經考評有具體績效者。

(一0) 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一一) 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具體重大事蹟,經權責機關獎勵者。

(一二)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因特殊條件或一般條件各目所列優良事蹟,而獲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者,該優良事蹟,與該次記功一次以上之獎勵,於辦理年終考績,僅應擇一採認。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