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薪點及公保、退休撫卹基金、健保每月扣繳金額請參考表件下載區/其他/[教職員工薪資簡表]
結婚相關規定
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
婚假
|
請參閱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約聘雇人員與代理教師請參閱行政院及中央與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附結婚請柬
|
結婚補助
(原生活津貼)
|
1.應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2.補助二個月本薪(俸)額。
3.夫妻二人均可申請,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
1.結婚證書影本一份。
2.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結婚互助
(福利互助)
|
1.應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2.補助二個互助俸額。
3.夫妻二人均可申請,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4.互助人結婚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不得申請互助補助。
|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參加健保
|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
健保轉出申報表影本一份。
|
附註:自93年1月1日起,除本縣各機關人員調動得繼續參加福利互助外,新進人員均不得參加。
懷孕相關規定
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
產前假
|
請參閱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約聘雇人員與代理教師請參閱行政院及中央與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
娩假
|
請參閱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約聘雇人員與代理教師請參閱行政院及中央與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流產假
|
1.懷孕五個月以上者,四十二日。
2.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二十一日。
3.懷孕未滿三個月者,十四日。
4.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
陪產假
|
請參閱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約聘雇人員與代理教師請參閱行政院及中央與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預產期)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生育補助 1.公保給付 2.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
1.公保給付2個月本俸(薪)。 2.公保法修正後保險給付已新增「生育給付」項目,爰總處修正支給要點,取消與公保重複之生育給付,至男性被保險人及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等公保無法給付部分,得補助差額。
|
1.公保給付請領書一份,由本校代向公保處請領。
2.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3.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4.如符合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者,另填表向學校申請差額。
|
嬰兒加入健保
|
1.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
戶口名簿影本
|
附註
|
未婚而生育子女者,得予申領生育補助費。
|
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
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
區 分
|
支給數額
|
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夜間部
|
14300
|
五專後二年,二、三專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夜間部
|
14300
|
五專前三年
|
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高 中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3500
|
高 職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自給自足班
|
7300
|
實用技能班
|
1500
|
國 中(小)
|
公私立
|
500
|
說明:
一、單位:新台幣元。
二、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四、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初次申請者)、學生證(國中、國小無需繳驗收據)。
五、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六、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複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公教人員之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六個月(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時往前推算六個月,例如,子女教育補助在九月申請,往前推算為八月、七月、六月、五月、四月、三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目前為一五、八四0元),以有職業論,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
眷屬死亡相關規定
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
眷屬喪葬津貼
(公保)
|
1.父母配偶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三個月、.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二個月;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一個月。。
2.死者如同為多位被保險人眷屬時,得任擇一人報領、不必切結,但先領訖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退還款項,改由他人請領。
|
1.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明。
3.死者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申請人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如與亡者同一戶籍者免附)。
|
喪葬補助
(原生活津貼)
|
父母配偶死亡補助五個月薪俸額(本俸)。
子女死亡.補助三個月薪俸額(本俸)。惟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1.申請表一份。
2.死亡證明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明。
3.死者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申請人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如與亡者同一戶籍者免附)。
4.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
喪葬互助
(福利互助)
|
1.父母配偶死亡補助五個互助俸額。
2.子女死亡補助二個互助俸額。除已成年之子,服兵役死亡者外,以20歲以下未婚子女為限。但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學校或公立醫院證明者,不在此限。
|
1.福利互助申請表一份。
2.死者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申請人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如與亡者同一戶籍者免附)。
3.未重複請領切結。
|
健保退保
|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
|
喪假
|
1.父母配偶喪假十五日、子女喪假十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
資深優良教師
服務年資
|
獎 勵 標 準
|
慰 問 金
|
十年
|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成績優良
|
4000元
|
二十年
|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二十年成績優良
|
6000元
|
三十年
|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年成績優良
|
8000元
|
四十年
|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四十年成績優良
|
10000元
|
服務獎章
等次
|
獎 勵 標 準
|
獎勵金標準
|
三 等
|
連續任職滿十年成績優良
|
3600元
|
二 等
|
連續任職滿二十年成績優良
|
7200元
|
一 等
|
連續任職滿三十年成績優良
|
10800元
|
於退休時換發,惟以最高等次者為限。
|
|